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处理情形: ① 由开票方发起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》申请,当月及上月发票选择“开票有误尚未交付”;隔月发票选择“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”;
② 下载“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”开具红字发票。
注意: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: ① 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180日期限认证抵扣; ② 自2017年7月1日起,认证时间从原来规定的180日延长至360日;已认证的情形由购买方发起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》申请,下载“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”交给开票方开具红字信息表。